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永政行復〔2024〕23號
申請人:侯某一。
被申請人:某局。
第三人:侯某二。
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永X行不字(2024)00***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,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本機關于2024年8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,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。
行政復議期間,申請人以訴求已經得到妥善處理,自愿向本機關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。經審查,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不違反法律規(guī)定,準予撤回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四十一條第(一)項之規(guī)定,本機關決定:
本案行政復議終止。
2024年10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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