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永政行復〔2024〕19號
申請人:某公司。
被申請人:某局。
第三人:龐某。
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三明市(永安市)認定工傷(2024)1**號《工傷認定決定書》不服,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本機關于2024年7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,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。因情況復雜,本機關依法延長行政復議審理期限30日。
行政復議期間,申請人以與第三人達成協(xié)議為由,自愿向本機關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。經(jīng)審查,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不違反法律規(guī)定,準予撤回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四十一條第(一)項之規(guī)定,本機關決定:
本案行政復議終止。
2024年9月29日
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